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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归正神学 - 教会论

第十四课 - 教会的组织和治理(一)- 行政体制

温习:

     我们已经查考了《教会论》的两个部分:一、缘起和身份特征;二、使命和功能。接下来,我们要看第三部分 – 组织和治理。


教会的组织

    箴言二十九:18 “没有异象,民就放肆。”同样道理,教会没有异象,也会放肆。有了异象,没有行动,仅是空谈,所以教会要把异象转化为使命。为要落实使命,教会要有组织,不然就不能发挥它应有的功能。


圣经的管理和领袖观

    A. 在神权治理下的以色列,上帝拣选的领袖如摩西,只是一个仆人,他将一切大小事通通向上帝禀告。但这样做,使得摩西劳累不堪。赐人智慧的上帝透过摩西的岳父叶忒罗,教导摩西管理的学问(出十八:13-26);摩西拣选有才能的人,立他们为百姓的首领,小事他们处理,大事才呈到摩西那里。

    B. 君王统治下的以色列更不用说,有完善的组织和管理制度,但仆人式的领袖已被君王为主的治理取代。

    C. 新以色列的教会又如何?主耶稣的教导有二:

    一、太二十三:8-12 “但你们不要受拉比的称呼,因为只有一位是你们的夫子,你们都是弟兄;也不要称呼地上的人为父,因为只有一位是你们的父,就是在天上的父;也不要受师尊的称呼,因为只有一位是你们的师尊,就是基督。你们中间谁为大,谁就要作你们的用人。凡自高的,必降为卑;自卑的,必升为高。”

    二、路二十二:25-27 “耶稣说:‘外邦人有君王为主治理他们,那掌权管他们的称为恩主。但你们不可这样。你们里头为大的,倒要像年幼的;为首领的,倒要像服事人的。是谁为大?是坐席的呢?是服事人的呢?不是坐席的大吗?然而,我在你们中间如同服事人的。’”

    换句话说,基督是教会至高的元首,教会的领袖皆仆人,是服事人的。因此,在教会中领袖所享有的权柄,并不是一种国家施政的权柄,而是服事的权柄(彼前五:1-4)。教会行政中的管理并不是辖制而是照管(彼前五:2,提前三:5)。“照管”(Episkopeo)含关怀、关照的意思。因此教会的管理方式是出于爱和关怀,不是辖制。

    正如君王统治下的以色列,初期教会也发展出一套执事和长老的管理制度;不同的是,仆人式的领袖并没有被取代。


教会的行政体制(可归纳为以下四类):(资料取自李健安博士《简明神学》)

    一、监督制(Episcopalian Ststem )

    监督制的教会在行政结构上以会督为最高领袖。但在实际的行政上,却分成三个明显的牧制阶层:会督(主教 bishop)、会长(牧师 priest)、会吏(deacon)。监督制认为教会的元首耶稣基督,已经把教会的管理权特别交托给监督,因为监督是使徒的继承者。而教会的信徒并不享有参与教会管理的权柄。这样的体制是英国国教或所谓圣公会的体制。

    二、罗马天主教制(Roman Catholic System)

    严格来说,罗马天主教制的体系是监督制,只不过它比监督制更彻底。这体制不但认为监督是使徒们的继承者,更认为教皇本身是彼得的继承者,是教会的最高领袖,有如彼得是众使徒的领袖一般。教皇是教会的头,是无误的。作为基督的代表,教皇受予制定并管治一切教义、崇拜的规程,以及统治、管理教会的最高权威。

    三、公理制(Congregational System )

    这体制也称为独立体制,其行政权完全归于当地教会的信徒。在这体制中,每一个地方教会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独立的教会。教会管理的权力完全是教会会员的权力。教会本处职员所享有的权力乃是为了执行教会事工的权力,并且这些权力并不能超越教会会员所赋予之权力。教会与教会之间并不互相干预。区会与总会只不过是扮演咨询、顾问的角色,是为了促进宣教、布道事工的合作而成立的。

    四、长老制(Presbyterian System)

    长老制乃是以长老为教会的管理体制,长老为教会行政领导者。长老制之会制为四级:堂会(session)、区会(presbytery)、大会(synod)、总会(general assembly)。在长老制中有长老与执事,而长老又分为教导长老(teaching elders)与治理长老(ruling elders)


图示:(取自李健安博士《简明神学》)


今日默想/讨论:

    组织重要,还是人重要? 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