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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斯帖记 - 一个看不见神的世代

第八课 - 序幕(二) - 罢黜王后瓦实提

经文:斯一:13 - 22

主旨:亚哈随鲁王把家事变成国事,听取谋士的献议,发出“大字报”通告各地庶民,罢黜王后瓦实提,使作丈夫的都在家中作主,说话有权威。

1。所谓“学问”,要“学”,也要“问”。你上课的时候,有“问”吗?比“发问”更重要的,是要学会怎样问。发现问题,追觅答案,重新发现问题,不断尝试发现一个更好的问题,同时继续追觅答案。。所谓查考圣经,就是要在答问之间,“晓得这道是与不是。”(徒十七:11)我再说:今天上课,你问了什么问题吗?

2。斯一:13 - 22  “13,14那时,在王左右常见王面、国中坐高位的,有波斯和玛代的七个大臣(princes),就是甲示拿(Carshena)、示达(Shethar)、押玛他(Admatha)、他施斯(Tarshish)、米力(Meres)、玛西拿(Marsena)、米母干(Memucan),都是达时务的明哲人。按王的常规,办事必先询问知例明法的人。王问他们说:15‘王后瓦实提(Vashti)不遵太监所传的王命,照例应当怎样办理呢?’16米母干(Memucan)在王和众首领面前回答说:‘王后瓦实提这事不但得罪王,并且有害于王各省的臣民。17因为王后这事必传到众妇人的耳中,说亚哈随鲁王(Ahasuerus 或薛西一世 Xerxes I,486BC-465BC)吩咐王后瓦实提到王面前,她却不来。她们就藐视自己的丈夫。18今日,波斯(Persia)和玛代(Media)的众夫人听见王后这事,必向王的大臣照样行,从此必大开藐视和忿怒之端。19王若以为美,就降旨写在波斯和玛代人的例中,永不更改,不准瓦实提再到王面前,将她王后的位分赐给比她还好的人。20所降的旨意传遍通国(国度本来广大),所有的妇人,无论丈夫贵贱都必尊敬他。’21王和众首领都以米母干的话为美,王就照这话去行。22发诏书,用各省的文字、各族的方言通知各省,使为丈夫的在家中作主,各说本地的方言。”

《新译本》:13王就谘询通达时务的哲士;因为当时按照王的常规,王要处理一事,必先问问面前所有精通法令和审断的朝臣。14那时在王身边的有甲示拿、示达、押玛他、他施斯、米力、玛西拿、米母干等七位波斯玛代的大臣;他们都是常见王面,在国中居首位的。15王问他们说:“王后瓦实提不遵行亚哈随鲁王藉着太监所传的命令,按照法令应怎样办理呢?”16米母干在王和众领袖面前回答:“王后瓦实提不但得罪了皇上,而且还得罪了亚哈随鲁王各省的臣民。17因为王后这事必传到所有妇女的耳中,会使她们眼中轻视自己的丈夫,因为她们说:‘亚哈随鲁王吩咐人带王后瓦实提到王面前,她却没有来。’18现在波斯和玛代的公主贵妇听见王后这件事,就必照样告诉王的大臣,这样轻视和忿怒的事就常有了。19王若是赞成,可以下一道谕旨,并且写在波斯和玛代的法令中,永不废除。不准瓦实提再到亚哈随鲁王面前来,又请王把她王后的位分赐给另一位比她好的人。20王颁布的谕旨传遍全国的时候,所有的妇女都必敬重她们的丈夫,不论丈夫尊卑贵贱。”21王和众领袖都赞成米母干的话;王就照着他的话去行,22把诏书送到王的各省,每一省都用各省的文字,每一族都用各族的方言,使作丈夫的都在家中作主,说话有权威。

KJV:13 Then the king said to the wise men, which knew the times, (for so was the king's manner toward all that knew law and judgment: 14 And the next unto him was Carshena, Shethar, Admatha, Tarshish, Meres, Marsena, and Memucan, the seven princes of Persia and Media, which saw the king's face, and which sat the first in the kingdom;) 15 What shall we do unto the queen Vashti according to law, because she hath not performed the commandment of the king Ahasuerus by the chamberlains? 16 And Memucan answered before the king and the princes, Vashti the queen hath not done wrong to the king only, but also to all the princes, and to all the people that are in all the provinces of the king Ahasuerus. 17 For this deed of the queen shall come abroad unto all women, so that they shall despise their husbands in their eyes, when it shall be reported, The king Ahasuerus commanded Vashti the queen to be brought in before him, but she came not. 18 Likewise shall the ladies of Persia and Media say this day unto all the king's princes, which have heard of the deed of the queen. Thus shall there arise too much contempt and wrath. 19 If it please the king, let there go a royal commandment from him, and let it be written among the laws of the Persians and the Medes, that it be not altered, That Vashti come no more before king Ahasuerus; and let the king give her royal estate unto another that is better than she. 20 And when the king's decree which he shall make shall be published throughout all his empire, (for it is great,) all the wives shall give to their husbands honour, both to great and small. 21 And the saying pleased the king and the princes; and the king did according to the word of Memucan: 22 For he sent letters into all the king's provinces, into every province according to the writing thereof, and to every people after their language, that every man should bear rule in his own house, and that it should be published according to the language of every people.


上一课,我已经介绍了场景,把地点、人物、时间和事件都交代清楚,也查考了故事的第一个转捩点,就是情节突变,王后瓦实提不知何故,违背王命,不愿到王为一切臣民所摆设的宴席上,让他们一睹自己的美貌。她这样不给王面子,当然激怒了王,使他心如火烧。

“那时,在王左右常见王面、国中坐高位的,有波斯和玛代的七个大臣,就是甲示拿(Carshena)、示达(Shethar)、押玛他(Admatha)、他施斯(Tarshish)、米力(Meres)、玛西拿(Marsena)、米母干(Memucan),都是达时务的明哲人 (wise men)。按王的常规,办事必先询问知例明法的人。王问他们说:‘王后瓦实提(Vashti)不遵太监所传的王命,照例应当怎样办理呢?’”  --  在上一课,我们已经看到在王身边侍立着七个太监(chamberlains)。今天,我们看到了作王“军师”(大臣,princes)的有七位,他们“在王左右常见王面、国中坐高位的。。都是达时务的明哲人。按王的常规,办事必先询问知例明法的人。”(斯一:13-14) 这里的“大臣”和拉七:14 的“谋士”(counsellors or aristocrats)同字。希腊史学家希罗多德(Herodotus,484BC-425BC)告诉我们大流士一世(Darius I 522BC-486BC)是借着七个谋士(aristocrats)在 522BC 同谋对付一个篡夺王位的术士(magician)而登基(3.69–79)(详情看第三课)。

正如那些太监的名字都可以在波斯波利(Persepolis)出土的以拦文土版(Persepolis Elamite tablets)上找到,这些谋士的名字也可以在那些土版上找到,如米力(Meres)是 Maraza;玛西拿(Marsena)是 Marsena;米母干(Memucan)是 Mamakka 。我再说一次,不要学那些不信派的学者,说《以斯帖记》是捏造出来的,因为作者对波斯宫廷的组织、官衔、规条、礼仪等都非常了解。

“米母干(Memucan)在王和众首领面前回答说:‘王后瓦实提这事不但得罪王,并且有害于王各省的臣民。因为王后这事必传到众妇人的耳中,说亚哈随鲁王(Ahasuerus 或薛西一世 Xerxes I,486BC-465BC)吩咐王后瓦实提到王面前,她却不来。她们就藐视自己的丈夫。今日,波斯(Persia)和玛代(Media)的众夫人听见王后这事,必向王的大臣照样行,从此必大开藐视和忿怒之端。王若以为美,就降旨写在波斯和玛代人的例中,永不更改,不准瓦实提再到王面前,将她王后的位分赐给比她还好的人。所降的旨意传遍通国(国度本来广大),所有的妇人,无论丈夫贵贱都必尊敬他。’王和众首领都以米母干的话为美,王就照这话去行。发诏书,用各省的文字、各族的方言通知各省,使为丈夫的在家中作主,各说本地的方言。”  --  现在来到序幕里最具讽刺性的段落。王后瓦实提的违背王命,不愿到正宫去,也许之前和大王闹了什么别扭,赌赌气罢了。用现在的眼光来看,大王应该可以想出一个合理又最好的方法去解决。但他没有这样做。一个堂堂的帝王,竟然会把“家事”当作“国事”,转问身边的七个谋士,“照例应当怎样办理呢?”谋士的献策看似有逻辑又合理,其实却把帝王自家的丑事外扬,让整个帝国的庶民都知道。

我要郑重声明:这是用“现代人的眼光”来看当日的事情。帝王做事是不用按常理来行,但作为庶民,在集市上看到王宫里发出的“大字报”,不知有什么想法?

“。。把诏书送到王的各省,每一省都用各省的文字,每一族都用各族的方言。。”  --  波斯帝国疆域广大,他们怎样把诏书在短时间内传遍各地呢?请参考第三课默想栏(用各族方言写的王令)和第五课默想栏(波斯邮袋里的发现)。


波斯皇家大道

讽刺归讽刺,这段经文揭示了一个千古不变的真理:当绝对的权力没有被制衡,个人的权利就会被恣意地侵犯。卡莲·乔布斯(Dr Karen H Jobes)在她的《以斯帖记》(国际释经应用系列,汉语圣经协会出版,2007年)一针见血地指出:“《以斯帖记》一章13-22节暴露了一个事实,一个最有权势的波斯王,其内阁大臣美其名为维护法律和公义,实则为所欲为。以人民的福祉作为滥用权力的理据,这肯定不单是古代社会独有的问题。人类历史每一个时段都会出现一些攀上高位掌权的人,他们因个人的弱点而带来恐怖的统治。”

走笔至此,刚好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2012年三月十四日)审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第二次“大修”。我把《亚洲周刊》2012年3月25日所刊载的三篇文章放在这里供大家阅读。中国没有法治,人人都有危险,因为拥有政治权力的人可以像波斯王那样,为所欲为,发大字报,制定条规,侵犯个人权利,产生冤假错案。。


《亚洲周刊》2012年3月25日封面

 

第一篇:中国法治缺席的危险
(作者:邱立本)


中国没有法治,每一个人都危险。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中共建政以来的惨痛教训。因为绝对的权力没有被制衡,个人的权利被恣意的侵犯,产生了多少的冤假错案,对中国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法治缺席的潜台词,就是谁拥有了政治权力,谁就可以整别人,谁就可以不受监管,谁就可以和尚打伞,无法无天。但一旦被赶下台,就会被整,被蹂躏,被自杀,被精神病……

也就是说,政治权力是法律的支撑力量。司法不能独立,法律问题会被政治解决。个人的权利就像一只无助的小鸟,会被政治的巨棒轻易地扑杀。

其实中共高层的子女们,都对这样的惨痛教训心有余悸。曾被毛泽东诗词誉为「唯我彭大将军,横刀立马」的彭德怀元帅,在朝鲜战场立下了汗马功劳,与美国领导的联合国部队打成平手,威震中外,但只是因为在经济政策上顶撞了毛泽东,就被拉下马,最后惨死在暗无天日的病房中。

现任军方高层的刘源将军,当然不会忘记他的父亲刘少奇,尽管是国家主席,但因为得罪了毛泽东,在文革中被群众揪斗,最后不明不白地死在拘留中,白发一尺多长。

即将出任中国国家主席的习近平,也当然不会忘记,他的父亲习仲勋位居共和国的高层,在建国过程中功绩昭著,化解了西北少数民族的裂痕,但在随后的政治风暴中被囚禁,失去自由十六年,很晚才获平反。

另一方面,九十年代震撼美国和全球华人社会的李文和案,却展现了完全不同的法治轨迹。这一位美国华裔科学家,被FBI怀疑他将美国的核武秘密交给中国,控告他五十九项罪名。但他循法律途径据理力争,最后证明自己无辜,获控方取消五十八项控罪,而他只承认一项处理计算机档案不妥的罪名。法官甚至当庭向他道歉,为他长期蒙受委屈而说对不起。被FBI泄露有关他被调查而致中伤他的美国五家媒体,包括《华盛顿邮报》、《洛杉矶时报》、《纽约时报》、美国广播公司和美联社等,共赔偿了一百六十万美元给他。

不少美国华人相信,如果这案件发生在中国,李文和这位生于台湾的科学家很快就会被屈打成招,如果他不被判死刑,也很可能「被精神病」。如果根据这次北京两会通过的七十三条的秘密拘捕条款,李文和的冤屈就会掉进黑洞中,无人可以救他,而有关的真相也永远掉到无底的黑洞中。

但中国民间要求司法改革的力量,却要照亮这个黑洞。他们前仆后继,不惧艰困,其中包括「中国第一律师」、曾为四人帮集团的李作鹏辩护的张思之。他们知道:中国不走上法治,中国继续破坏程序正义(due process of law),中国每一个人都危险。剃人头者,人亦剃之。刘少奇、彭德怀、习仲勋等人在位时,未能使中国走上法治,结果自己因此付出血的代价。他们的后裔肯定会记取血的教训,让法治中国总有实现的一天。(完)


第二篇:中国刑诉法黑洞秘密拘捕条款引爆反弹 
(作者:江迅)

中国《刑事诉讼法》「大修」在两会会场内外引起激辩,掀起争议的重点是若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或恐怖活动罪,且通知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况下,可以不通知家属而拘留疑犯。但两会审议刑诉法修订极为仓促,只有半天时间讨论,最终以两千多票对一百多票获通过,也引爆会内会外强烈反弹。据天网人权事务中心统计,二零一二年一月至今不到三个月,至少有一万名中国公民遭秘密拘捕式的非法关押而「被失踪」。


天文学上,神秘的黑洞是一种引力极强的天体,就连光也不能逃脱。说它「黑」,是指它就像宇宙中的无底洞,一旦掉进去,就无法逃逸。人们常常把黑洞引申为无法摆脱的境遇。中国刑事司法领域的重要法律《刑事诉讼法》,经第二次「大修」,终于在三月十四日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在修订和审议过程中,不少条文争议颇大。在人大和政协两会期间,会场内外也引发激烈争辩,民众透过网络热烈讨论,早已突破原有立法限于法律界辩论的格局。有专家学者痛言,新修订的刑诉法依然是个「黑洞」,人一旦掉进去,人权仍然难以保障。

刑诉法是保护和保障人权的刑事司法领域的重要法律。现代法治社会对人权保障水平的衡量,主要取决于对被追诉者权利的保护程度。刑诉法如何修改,从某种意义上说,成为人们判断法治进步的「晴雨表」。历经十六年之后,刑诉法面临第二次「大修」。人们普遍认为,审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是这次人大和政协两会的重要看点,可以说极受瞩目。

不过,按政协会议的议程,仅仅安排半天小组讨论这一修正案草案,这所谓半天,只是下午三至五点,仅仅两小时,因此有政协委员联名提意见,表示不满:两小时怎么能有效审议。人大会议安排代表团两个半天审议讨论,但实际讨论时间也就四小时而已。按程序规则,重要法律修正案,事前须递交各地代表审阅,但会上拿到的修正案草案文本,与三个月前拿到的,不是相同文本。有人大代表提出,这涉嫌违反立法法。

在两会现场,也时有令外界不堪的场面。十一日人大山东代表团小组会议,审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官方中国人大网站刊登了两张照片,显示会场内至少一半人缺席。正如北京时事评论家曹景行说:「刑诉法是今次两会最大的事,问题是多少人大代表尚未清楚重大争议的是是非非,就会举手(按电子钮键)赞成通过。如果通过,不管今后效果是正是负,所有人大代表都要承担历史责任。」不出所料,十四日上午,人大代表表决结果是:赞成二千六百三十九票,反对一百六十票,弃权五十七票。

这次刑诉法大修,涉及了是否通知家属羁押场所视个案而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具体程序;三类案件律师见嫌疑人需公安许可;重刑案、渎职案不得和解;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完善死刑复核程序,落实少杀慎杀原则;未成年人犯罪,可附条件不起诉;被告通缉一年不能到案,可申请没收其违法所得;拟设「强制出庭」条款,破解「证人出庭难」;审慎把握刑事和解,防止「花钱买刑」等。

这些日子来,在网络上,对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正是一片喊打声。「反对七十三条」,「七十三条是恶法」,「为什么刑诉法涉及你,有那个涉及国家安全,煽动颠覆罪,若你写文章,可能被秘密监视居住和秘密拘留,秘密窃听可作为证据,传唤过夜由十二小时延长为二十四小时,律师会见要批准」,「国家安全煽动颠覆罪是一个大筐,其边界含混,解释的任意性过强,且可秘密拘捕,且可遭遇被宣布『意外死亡』,在我们没有把权力装进笼子,对公权力实现有效约束之前,搞出此法,可以预见有可能伤害社会力量」。从民众的这些言论看,他们未必仔细探究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条文,有的只看过旧版本。但这么多反对声音,显示的是公民的忧虑和恐惧,担心执政者滥用权力,造成对人权的可能侵犯。北京时事评论家曹景行说,如果不能弥合如此重大的分歧,那是否应该把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推迟到下届人大呢?如果不能有效维护公民的宪法权利,每个人都会缺少安全和尊严。

法律与每个人有关,法律时刻勾连着当下,链接着你我。不违法犯罪并非与法律绝缘,个人权利有时仍然会被公权力侵犯,每个人无时无刻不和法律那些事发生交集。刑诉法不仅涉及国家追诉犯罪的公权力行使,更关系到犯罪嫌疑人个体的权利保护。

在人代会首场新闻发布会上,大会发言人李肇星就披露,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总则第二条。毫无疑问,明确人权保护是刑诉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可以说,刑诉法明确写入「保障人权」,并不在人们的预期之中,因此,这一消息披露,旋即引发人们的思考和议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在大会上,就草案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增加规定特别程序等七个方面的内容的修正作了说明,声称修正案注意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二零一一年九月,刑诉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引发社会大讨论。除网上意见外,全国人大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系统共征集到近八万条建议,当时部分条款引来忧惧;年底,刑诉法修正案再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二审内容已有不少修正,部分集纳了上一轮各界激辩的意见。完善监视居住制度,完善逮捕、监视居住的条件、程序和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规定,正是激辩的焦点。

涉国安罪不需通知家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在会上介绍说,根据修正前的刑诉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措施,除了无法通知或者有碍侦查的以外,应该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修正案对不通知家属的规定作了严格限制。按修正案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或监视居住措施,除了无法通知的以外,一律都需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对拘留这种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措施,只限于两种情况,即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如果通知家属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况。

对此,被誉为「中国律师界良心」的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八十五岁的张思之接受采访时说,危害国家安全罪,还可以这样讲,因为刑法里有这罪名,尽管还不细,但刑法里没有恐怖活动罪。一次在新疆开会,是关于维稳的工作会议。他参加了这个会议,会议精神却让他「恐怖」了。会上,当局说,凡是群众维权的,带有集团性的,都有可能说这是恐怖活动,这由当局说了算。这样就不得了了。现在有一些所谓政治异议分子,被说成是煽动、颠覆,颠覆是不是恐怖活动?还不严厉打击?现在的刑诉法在操作上,大抵是先有个罪名,尽管那个罪名是虚的,却以此抓你,再一步步往前走,最后看哪个罪名比较合适再定罪整你。

张思之说:「这次刑诉法大修中,『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草案第二条,会内外鼓掌声音不少。我却认为,要看保障人权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不错,保障人权的说法有了,具体的呢?从媒体报道看,他们忽略了一个问题。这次修改刑诉法,应该体现三个方面,惩罚犯罪,保障人权,还有一个更重要的是限制权力,限制公权力。对公权力的规范,现在完全没有细则,完全失控,还是想怎么干就怎么干。没有这一点,人权绝对保障不了,但执政者却没有提出这一点。对这次大修刑诉法,有代表说是一种进步。其实,进步不进步以什么为标准?本来就应该是这样,以前是错的,现在是有所纠错,却留下更大的错。还说它进步了,那中国百姓可就太惨了。」

郎胜在记者会上说:「我们国家没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对此,张思之说:「很简单,『我国法律不存在秘密拘捕』,把其中的『不』字删掉就说得通了。再说,『法律不存在』,那现实中是否存在呢?这样的情形太多了。」

张思之说,历来刑诉法有个最重要问题,没有同时制定实施细则。有一种声音说,刑诉法不可能太细,还是要依靠司法解释,以此细化。这绝对不可以,这信号太危险了,法院把立法权给夺走了,司法解释代替立法,这是不得了的事,即便不同时出台,也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紧接着出台实施细则,这样才可以操作。应不应该通知家属,何时通知家属,应该有细则规定。对拘留这种强制措施,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如有碍侦查的,可以不通知家属。这有碍不有碍,由谁说了算?还不是公安说了算。那以后,按照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除非把他定成危害国家安全罪,否则就不能二十四小时不通知家属。一开始就给你定个危害国家安全罪不可以吗?浙江东阳的吴英案开始定的是合同诈骗罪,后来觉得合同诈骗轻了,又给了个非法吸收存款罪,最后才过渡到非法集资罪。他们整那个李奎生,开始定了八个罪名。我想怎么治你就怎么治你,这个罪不行,就用那个罪。

「被失踪」案例渐多

当事人被警方带走后,家属完全不知情,以为家人离奇失踪,即便家人报了「失踪」案,还得不到相关信息,于是有人新造了「被失踪」一词。这些年已经公开的冤假错案,就反映出执法和司法机关在事实把握和法律运用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一些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件,如云南省杜培武案、河南省赵作海案、湖北省余祥林案,都暴露出刑诉法中不能不立即修正的条文。

三月九日,在四川省成都的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负责人黄琦,就刑诉法修正案接受亚洲周刊访问。他说,二零一二年一月以来不到三个月,据天网人权事务中心中国大陆人权信息数据库统计,至少有万名中国公民遭秘密拘捕式的非法关押而「被失踪」,极少部分通知家属,但几乎都超过二十四小时,绝大部分根本就不通知家属。仅在北京地区,全国两会前的二月,仅久敬庄一地就关押上访者达七八千人次。各地秘密拘捕及「被失踪」的个案,一月以来明显上升,其中有军队转业维权人士谭林书,成都独立候选人胡金琼、陈茜、赵先琼、内蒙古维权人士马良福、浙江异议人士吕耿松、陈树庆、邹巍及安徽异议人士张林、李文革等数千人。据资料显示,普通维权公民已占遭非法关押人数总数的九成九,而政治异议人士遭非法关押人数不足百分之一。天网人权事务中心掌握的大规模的秘密拘捕与「被失踪」事件急剧上升,已能充分响应「中国法律不存在『秘密拘捕』」的说法。四十五岁的黄琦本身就遭遇两次秘密拘捕,第一次入狱五年,第二次以「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罪」被判刑三年。他两次被捕,「被失踪」几个月,家人都不知道他在哪儿。

福建教育学院余良明认为,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所引起的激烈议论的焦点,主要是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是否通知家属的规定,那「二十四小时」之后是否应该通知、最迟应该在什么时间内通知家属,也不做明文规定。简单说就是当局可以借上述理由对当事人实行秘密拘留而让其无限期失踪,这些规定将它简称为「失踪条款」。余良明说:「你愿意自己被人秘密逮捕而不通知你的家人吗?如果你自己也不愿意,就不要这样对待他人,更不要立法运用于所有的人。试想你自己被秘密抓捕关押在一个与世隔绝的黑屋子里,手机被没收,切断了与家人、亲戚、朋友的一切联系,你拍遍四壁,找不到任何逃生希望的那种恐惧。」他说:「这里的主人公是你,而且还可能是无辜的你。显然,你立即就可以做出决定说:我不愿意。」余认为,如果这个「失踪条款」只用来对付他人而不对自己,那显然是不正义的。如果它也用来对付你自己,那你肯定不愿意。既然「己所不欲」,就要「勿施于人」。余说:「我『不欲』它立法通过,我也希望不将它施加于所有人,包括立法者身上。」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汪夏说,她仔细研究了刑诉法修正案,其中有三条,在措辞上应更严谨,即把这三条中的「可以」改成「应当」,会更好地保障诉讼当事人权利。以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为例:「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汪夏认为,这些规定中都有「可以」二字,法条中用「可以」表述,是没有强制力的。这就给实际操作留下了一个「模糊空间」,实践中就有被滥用的可能。

连续讯问应不逾六小时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说到此次修改的不足,还是变相刑讯逼供问题。传唤十二个小时,时间不够用,可延长到二十四小时。他接触的一些案件,希望连续讯问的时间应该有个限制,如果连续二十四小时,对当事人的精神和身体是相当不利的,应该有个规定,二十四小时内,应该有个停顿,连续讯问不得超过六小时。

人权与公权,公正与效率,观念与制度,糅杂在一部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的诸多宏大话题。以往事实证明,即便立法原则很好,如缺乏针对公权力的细致规范,也难以实现立法的良好初衷。唯有将人权理念融入可能暗含权力滥用风险的每一道程序细节之中,才能在国家追诉犯罪中构筑牢固的私权防线。(完)


第三篇:中国讯刑逼供为何存在
(作者:江迅)
 

独家专访:中国律师界元老张思之

张思之指出,刑讯逼供问题一直解决不了,其中一个原因是公安、检察院、法院在制度上没有互相制约。当年号称「全球最大制贩冰毒案」的张启生案,证据不足但最终仍被判死。

被称为「新中国第一大律师」的张思之,是「中国律师界良心」,是「含露带刺的玫瑰」,他一身胆气,不畏权势,一生只向真理低头。人们普遍认为,如果说中国律师界还有一位元老级人物的话,那或许就数张思之了。三月十日,就全国人大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他在北京接受亚洲周刊独家专访。他说:「有朋友对我说:『我怎么觉得现在是戡乱时期』,我说,『戡乱时期』这四个字没错,但应该是『乱戡时期』,简直是胡闹,是无法无天。还有朋友说:『我们现在距离法西斯仅仅一步之遥了』,我说,『一步之遥』这四个字是多余的,现在就是法西斯,是法西斯再加愚蠢。」不过,在结束访谈前,他重重说了一句:「我老了,但我还是能看得到希望。」

人大代表和学者说,刑诉法是小宪法,你认为能这么说吗?

他们觉得这样提很新鲜。我认为,这样的说法很危险,危害很大。因为具有宪法作用,那一切法就要围着它转。与刑诉法最密切的是律师法,凡是其它法与刑诉法有冲突的条款,有不一致的内容,就必须以刑诉法为准了,因为它是所谓「小宪法」,社会上就有「刑诉法的效力高于律师法」的说法。律师法与刑诉法还是有很多不衔接的条例,或者说不一致,律师法认为可以,刑事诉讼法说不行,或干脆没提。这种危害性的弊端,没有给予考虑。在人大会议上,对刑诉法作如此评价,我们就不能不与他争辩而作出厘清了。

刑讯侦查过程中,侵犯人权的根子在哪儿?

刑诉法的侦查阶段的基本特点有两条,一条是强制性,一条是秘密性。这两点往往直接导向对人权的侵犯,为什么刑诉法必须把人权问题放在突出位置,正因为侦查阶段有这关键两点,侦查阶段是整个诉讼过程的应急措施,而且不能不考虑中国的具体情况,正因为现在中国诉讼制度就是如此,如果侦查阶段的基础不打好,起诉阶段就跟着走。

中国的刑诉过程中,为什么刑讯逼供问题始终解决不了?

刑讯逼供问题一直解决不了,很复杂,其中一个原因,公安、检察院、法院这几家,制度上没有互相制约,没有制度的抗衡。实际上,在刑讯逼供上,三家是坐在同一条板凳上的,是一体的,是穿同一条连裆裤的。问题实质是法官怕检察官,为什么怕?法官有小辫子,怕检察官起诉他,怕检察官收拾他,你说我刑讯逼供,你要收拾我,那我就会查你,有没有受贿?一旦受贿就提起公诉。这绝对是中国特色。

你能举例说明吗?

河南郑州有个律师李奎生,自称「中原第一大律师」。此人不是好人,更不是好律师,但归根结底,他没有犯罪。他可以带电子警棍穿警服去取证,这非常恶劣,非常张狂。他干了一年多,赚了很多钱,在郑州盖了一幢七层大楼。公安、检察院、法院下决心要收拾他。他们刑讯逼供,他是律师,懂得取证,把身上被打受伤流了很多血而结成的血痂都收存着。在法庭上,他捧着一把血痂,给法官看,说这就是他们打我的证据,打得这么惨。

法官怎么说呢?

法官说,我们对你已经很宽容了。所谓宽容就是能让他说出来,在法庭上没有制止他。此案二审是我处理的。我可以负责任地说,在中国,刑讯逼供是常规,不刑讯逼供是个别例外。这就是现实。这次人大和政协两会上终于承认,说「刑讯逼供是个顽疾」。

能不能说,在刑讯逼供问题上,沿海大城市好些,越往西越往下(基层)走,问题越严重?

在刑讯逼供问题上,北京、上海只能说略微好些,对犯罪嫌疑人对象会有所考虑。比如,要殴打艾未未就会考虑了。有消息说,他也挨打过,我没证实,不能说究竟是否被打,但与艾未未同时的几个政治犯,被打得很惨,余杰、滕彪好多个都被打了,不是一般的打。我见了滕彪,他们先打他的脸,不是煽几下耳光那样的打,而是几百下,左右打。现在的刑讯逼供,逼供有时不是为了刑讯,而是为了戏弄、侮辱人。

这怎么理解?

我举个例子。在河南的一个杀人案,影响特大,上面下令限期破案,下面就是破不了案,期限到了最后日子,他们已找了嫌疑证人上百个。这一天他们从中找了一个有可能说出真相的体育老师,为了让他屈服,拿来一条板凳,把此人脱光捆在板凳上。刑警大队长、副大队长四五个人一起在边上喝酒,让警员拿着功率最强的电警棍点击他的生殖器官,这是非常痛苦的。这边被折磨得大叫,那边就喝酒碰杯。这是为取证吗?后来据说那几个碰杯的人被判了刑,但判刑后,说越狱逃跑了,问跑去哪儿了,竟然都说不知道。如此无法无天。这刑讯逼供问题是很复杂的,关键是主政者解决问题的决心不大。这些都应该在刑诉法里给予规范,写明要治罪的。现在公开的因刑讯逼供而误杀的不是三两个,还是没引起警醒。

你处理的案件中,也常常遇到刑讯逼供?

我在所处理的案件里,凡是涉及刑讯逼供的,我是寸步不让,我总是要大声嚷嚷的。我刚才就说了,不刑讯逼供只是特例。我再讲个实例。刘实担任过沈阳市检察院院长,也担任过法院院长,因受沈阳黑社会犯罪团伙头目刘涌案牵连,刘涌一口咬定刘实是他干爹。此案在江苏异地审判。因为某种关系,一定要我接这个案子。这里,我只说一件事。我见了刘实,他愤然说:「我要控诉!」我说,好啊,什么事呢?他说:「他们太不人道,连续审讯我六十四个小时。」我看了案子卷宗,他们真是很笨,为了表明自己的功绩,从几点到几点,对刘实做了什么,记载得清清楚楚,我一算,真是连续六十四小时。但我还是忍不住对刘实说,这不就是你立的规矩吗?你自己这样干过吗?现在你有何感?他沉默了半天,说我认错。我说,不管你过去如何,这六十四小时是非常恶劣的,是变相刑讯逼供。这些问题应在刑诉法里给予明确解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在这次人大会议新闻中心举行的记者会上说,「我们国家没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翌日,北京许多报纸的通栏大标题是「我国法律不存在『秘密拘捕』」,对此,你怎么看?

很简单,「我国法律不存在『秘密拘捕』」,把其中的「不」字删掉就说得通了。再说,「法律不存在」,那现实中是否存在呢?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准则不但要有文化而且要讲文明,不但要讲专业还要讲科学。唯有这样才能影响法制。我们现在这个做法野蛮啊!北京抓了一个年轻娃娃滕彪,三十多岁的年轻老师,家属一个多月不知道他人在哪里。太野蛮了。我常常对一些老同志说,你们不要心存幻想,不要因为你们年龄大了,他们就不会收拾你们,不对,他们觉得时机成熟了,照样收拾你。所以这是个文明问题,对我们每个人都很重要。

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王兆国在大会上,对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其中说到修正案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你认为「完善」了吗?

还是那个「可」字,我想到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死刑复核里有一条,参与死刑复核的法官是不是会见被告人,原来的草案,是「应当」会见被告人,这个能够接受。现在改了,改成「可以」。你看,(张思之指着那段白纸黑字)「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不理解为什么法官会见死刑犯怎么难呢?

心虚,怕对方喊冤。

你接手过这样的案件吗?

曾被媒体称为「全球最大制贩冰毒案」的张启生案。那个案子一共两项罪,第一项罪,从云南某地贩毒到广东,三百公斤海洛因,过程不讲了。我二审介入,一审判死刑,判了死刑后家属来找我。查阅卷宗,大开眼界。全卷五十九本,册页无序,胡乱交叉,前后颠倒,极其混乱。经竭力排查,几经周折,才理顺情况,说贩毒,那从哪买来的,买谁的,应该有记载,怎么运的,谁运的应该有记载,卖给谁了,在哪卖的,卖了多少钱,赚了多少钱,这个钱干什么了,应该有记载。杂乱的卷宗里,却统统没有。最可怕的是,谁也没有见到毒品,毒品在哪里,不知道,公安局也没见到,就凭一个人口供一说就判了。公安、检察院非要杀这个人。在我手里搞了五年,最后广东省委省政府对最高法院说,你们必须杀。这个最高法院的法官也没有通知我们,也没有通知家属,就这么把张启生杀掉了,杀了后才通知家属去领骨灰。这就是这个「可以」的漏洞。

这个张启生没喊冤吗?

他给法院写了很多材料,申述冤情,冤不冤你们法院看一看嘛。这个案子我始终不讲他是不是犯罪,我只讲你有没有证据证明他,你说他犯罪,拿证据来,你没有证据不行。你那个证据是刑讯逼供来的。这样处死人,他们心里要打鼓的。有一个大法官,现在退下来了。他对我说,你放心,我不让冤魂缠着我。我说,对不起,我可以对你放心,你省里那些办死刑案的法官,可以让你放心吗?不从制度上解决问题,不从法制上解决问题,错杀是必然的。我没有根据,但是我相信我们错杀率很高。我可以讲一句,凡是表面上看罪行很严重,但没有判死刑立即执行,判死缓的,统统是错案。我可以肯定,罪行严重,你为什么不杀,第一你没有废除死刑,第二你从来不手软,这是为什么,心虚呀。

被告会见律师难

现在都说会见犯罪嫌疑人难,包括律师在内,是这样吗?

都说律师会见难,说这是律师的权利,这种权利被政府限制了,被政府剥夺了。这样看问题,脑子不清楚,不是律师会见被告难,而应该是被告会见律师难,因为这是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律师只是义务,只是责任,只是工作。谁的权利被剥夺了,人的权利被剥夺了,人权没有了。作为律师,应当有清晰头脑。刑事诉讼法涉及的权力分配和利益分配。一是社会利益,一是犯罪嫌疑人的利益,一是被害人的利益。刑事诉讼法无非涉及这三个利益,你律师在这里面一定要讲涉及利益的话,也是第一类里的一小份,你没有独立利益。因此我们考虑利益分配权利时,怎么权衡是个大问题,现在立法时,根本不考虑这个问题。(完)


“。。王若以为美,就降旨写在波斯和玛代人的例中,永不更改,不准瓦实提(Vashti)再到王面前,将她王后的位分赐给比她还好的人。。”  --  王后瓦实提就这样被罢黜。从这节经文开始,“王后”的头衔就不再用在瓦实提,只说“瓦实提”(比较斯一:9,11,12,15,16,17 和斯一:19,二:1,4,17)。圣经没有告诉我们瓦实提的下场,但犹太人的《他尔古》(Targum,或他尔根),希伯来文旧约的亚兰文译本,则添加了一些细节,说瓦实提之所以不听王命,是因为她被天使加百列(Gabriel) 击打,染上了麻风。

这事以后,剧情要怎样发展呢?王后的位分要“赐给(哪一个)比她(瓦实提)还好的人”呢?我们下一课再见。


默想:

权力没有制衡将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没有制衡将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我们大家都熟悉的真理,也是大家环顾四周所看到的事实。

正如我在第六课《引言》说的,要诠释旧约的经文,必须透过十字架来看才是正确的方法。所以权力的正确使用,也必须透过十字架才能有正确的理解。

我们知道归正神学非常强调上帝的绝对主权,但这样是否意味着上帝是一个可以为所欲为的霸王呢?

不信派的人说,是!上帝在旧约圣经里凶暴、残忍、自私,教人残杀,甚至屠城,是元恶大憝,而新约的上帝则是慈爱的上帝,不是旧约的上帝。

难道上帝真的有两个,还是上帝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作为?

我请大家在课堂上讨论这个问题。在下一课查考正文之前,我也会和大家探讨这个题目。

有问题要提出来讨论吗?欢迎您和我联络。电邮地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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