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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拉太书 - 律法与恩典;基督徒的自由

第二十五 A 课 - (1)重温自传性论证(加一至二章)

  第二十五 B 课 - (2)重温神学性的论证(加三至四章)


 

经文: (1)加一:6 - 二:21,(2)加三:1 - 四: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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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传性论证(加一至二章)

1)背景(加一:6 - 12):保罗离开加拉太教会后,有持守犹太律法主义的假教师质疑保罗的使徒身份,说他不能与主耶稣拣选的十二门徒平起平坐;他传的福音(“因信称义”,反对靠遵行律法)也不是从上帝来的,而是为了讨人欢心,降低原本福音的要求,拉拢加拉太教会的人投靠保罗的一边。保罗惊讶加拉太教会的人竟然那么容易就被假教师误导。在加一:8-9,他罕见地咒诅这些将真福音扭曲的人后,就急不及待地开始他自传性的论证,阐明论证的主题 (加一:11 - 12 “福音不是人想出来的,也不是照着人的意思,而是从耶稣基督启示而来。”)

(2)加一:13 - 17 保罗开始他自传性论述的第一部分,他告诉教会的人,自己原本是一个极力逼迫、残害上帝的教会,非常热心的犹太教徒。但上帝在万人中拣选了他,在大马士革的路上,将基督启示给他,施恩呼召他成为使徒,将福音传给外邦人后,他立刻独自离开大马士革往阿拉伯去(在那里静修和传福音,约三年后再回到大马士革),完全没有与人商量或求教,也没有上耶路撒冷寻求那些比他先作使徒的认可。这显示保罗对自己所领受的启示、使徒的权柄和向外邦人传福音使命的独特性充满把握和信心。

(3)加一:18 - 24 保罗说他离开大马士革,就上耶路撒冷拜访教会的领袖彼得,目的极可能是“汇报”自己怎样被上帝呼召,将耶稣基督启示给他,叫他把基督的福音传在外邦人中。这样的“汇报”并不表示保罗的传福音给外邦人需要得到耶路撒冷教会领袖们的许可,而是让他们知道上帝在永恒里所预备的救赎计划 - 福音是给万邦万民的,不是仅限于犹太民族。他特别强调“至于别的使徒,除了主的兄弟雅各,我都没有看见。”目的是说明自己使徒职分的独立性 - 是上帝亲自选召他,不是他自己拣选自己,也与别人无关!

保罗还发誓,声称自己所说的绝无谎言。有学者认为这是为了反驳律法主义者的指控,说他在耶路撒冷停留了颇长的时间(其实只有十五天),从使徒们那里曾领受“传统”的福音,也知道他传福音的对象和工作只限在以色列家。但后来为了在基督教圈子争取更大的名声,就不惜一切代价,降低福音的要求(无须行割礼,传给外邦人)。保罗才会用强烈的誓词,作出还击和澄清。

保罗后来到了叙利亚和基利家境内,在那里有十四年之久。虽然自己没有和犹太省的众教会有任何联系,但当他们听到从前残害教会的保罗,现在四处传扬基督的福音,他们就继续不断地赞美上帝,将荣耀归给他。这些人给保罗的使徒职分和他传的福音之真伪作了最有力的见证和肯定,因为保罗从未寻求他们的认同。

(4)加二:1 - 5 保罗说他过了十四年再次来到耶路撒冷。我们从徒十一:19 - 26 知道他是受了安提阿教会的委派,把捐献送到耶路撒冷作为赈灾之用。但保罗却加插了一句,说“我是奉启示上去的”,而且有巴拿巴和提多同行,指的是这次上耶路撒冷与教会领袖再次会晤,捍卫自己是上帝拣选的使徒和传福音给外邦人的使命也是奉基督的启示(上次的“启示”在加一:11 -12),与安提阿教会的领袖无关。这次会晤还有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要与耶路撒冷的领袖达成共识 - 不管犹太人,还是外邦人,大家都是因信基督称义,不是因遵行律法称义,以免基督信仰分成犹太人和外邦人两个派别,确保“福音的独一性”和赖以存在的“教会的合一性”。若不能达成共识,保罗过去和现在的努力就全都白费,空跑一场了!

在这次会晤中,“假弟兄”,就是那些犹太律法主义者,想方设法将摩西的律法规条强加在提多身上。保罗和巴拿巴一点也没有让步妥协,因为提多的角色是象征式地代表所有未受割礼的外邦信徒,基督福音真道的“存亡”就系在这一刹那间!如果保罗和巴拿巴为了“息事宁人”,让提多行割礼,“福音的真理”不但会在加拉太教会中间失落,今天的基督教会还会被视为犹太教的一个分支,或两个分开的教会!

(5)加二:6 - 10 哈利路亚!保罗再次访问耶路撒冷大功告成。他在短短的时间内,成功地让耶路撒冷教会的柱石雅各、彼得和约翰“看见了”和“知道了”“作使徒的保罗(不是由于人,也不是借着人,乃是借着耶稣基督,与叫他从死里复活的父上帝)福音不是人想出来的,也不是照着人的意思,而是从耶稣基督启示而来。”(加一:1)和“。。我(保罗)素来所传的福音,不是出于人的意思,因为我(保罗)不是从人领受的,也不是人教导我(保罗)的,乃是从耶稣基督启示来的。”(加一:11 - 12)并“向我(保罗)和巴拿巴伸出右手互相许诺,我们(保罗和巴拿巴)要到外邦人那里去传福音,他们要到受割礼的人那里去传福音。”(加二:9)

经文加一:二:10 虽然没有明言,但我们以后从《加拉太书》三至四章知道,他们双方都清楚知道,传给犹太人的“福音”和传给外邦人的“福音”都是同样的福音,也就是因信耶稣基督得称为义的福音。犹太人和外邦人的地位是同等的,“所以,你们因信基督耶稣,都是上帝的儿子。你们受洗归入基督的,都是披带基督了。并不分犹太人、希腊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你们既属乎基督,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是照着应许承受产业的了。”(加三:26-29)

陈终道牧师在他的《使徒行传》课程里说:“《使徒行传》曾有人称为《圣灵行传》,但写圣经的路加却不用这名词。因这书不是以圣灵直接的工作为主,而是圣灵借使徒们和初期教会的众圣徒们工作之历史。”我也想学陈牧师的说法,《加拉太书》一章 1 节至二章 10节所呈现的画面,若不是圣灵上帝的主导,保罗和教会领袖们所达成的协议是绝对不可能在短短的时间内完成的。

安提阿事件:

(6)加二:11 - 14 保罗第二次去耶路撒冷与彼得在福音的真理达到共识之后不久,他们相继来到安提阿。 正当我们以为“福音真理”的旌旗从此可以四处飘扬,保罗的一句“我当面反对/抵挡他(彼得)”(加二:11)震撼了基督的教会!“保罗,你是谁?竟敢公开批评德高望重的领袖,教会的柱石彼得!”原来在安提阿,外邦信徒的大本营,出现了一幕属灵的争战!正当彼得和外邦信徒在餐桌上“一同吃饭”,他的坐席显然 跨越了传统犹太教餐饮规矩的束缚,证明了他“看见了”,“知道了”和“向”保罗和巴拿巴伸出右手互相许诺(加二:6 - 10)是千真万确,豪无戏言。但魔鬼不甘示弱,它激动了耶路撒冷的狂热犹太分子,来到安提阿。我们不肯定他们究竟对彼得说了什么威胁的话,彼得竟然“就退去与外邦人隔开了,其余的犹太人也都随着他装假,甚至连巴拿巴也随伙装假。”(加二:12 - 13)保罗看到这一幕,是否就退缩,放下武器,向魔鬼投降呢?不!他“一见他们所行的不合福音的真理”(加二:14),就果断地在安提阿教会面前,公开地批评彼得:“你既是犹太人,若随外邦人行事,不随犹太人行事,怎么还勉强外邦人随犹太人呢?”(加二:14)这里的“勉强”表示彼得“强逼”(与自己意愿相违背)同桌的外邦人遵行犹太人的律例。如果保罗为了不让彼得,这样崇高的领袖,在众人面前蒙羞而视若无睹,闭口不言,后果将不堪设想。“福音的真理”不但会在加拉太教会中间失落,今天的基督教会还会被视为犹太教的一个分支,或两个分开的教会!

(7)加二:15 - 21 有学者认为安提阿事件是从加二:11 - 14 延续到 21 节。我也认同这样的说法。15 - 21 节是保罗在安提阿教会面前发言的一部分,但却很巧妙地给自传性论证(加一:6 - 二:14)作了个总结,同时也给接下来神学性论证(三和四章)作个绪言。

保罗和彼得虽然“生来是犹太人,不是外邦的罪人”(15节),但他们却明白什么是“真福音”。保罗在 16节 用交叉排列法(chiasmus)的方式,给自传性论证作了个正面总结:所谓“真福音”,就是不管犹太人,还是外邦人,人人都是因信耶稣基督得称为义,不是因行律法而称义!

(8)接下来的 17 - 18节则是自传性论证反面的总结:保罗使用了第一类条件式句子(First class conditional)提出一个理论上的问题:如果我们犹太人在基督里寻求称义,结果发现自己也成为外邦的罪人,难道基督是叫人犯罪的吗?断乎不是! (17节)为什么呢?保罗以自己作为例子。过去他是因信基督得称为义,拆毁了犹太人想要靠着行律法得救之道,如果现在他掉转头,回到遵守律法的老路,就必须面对律法的审判,成为真正的罪人,与基督无关(18节)。基督只是向我们揭示了我们的罪!譬如在腓三:4 - 6 保罗说自己未信主之前,“我第八天受割礼,我是以色列族、便雅悯支派的人,是希伯来人所生的希伯来人;就律法说,我是法利赛人;就热心说,我是逼迫教会的;就律法上的义说,我是无可指摘的。”但结果怎样?在基督面前,他认为自己在罪人中是个罪魁 !(提前一:15)。

(9)加二:19 - 21 加二:17节说的“为什么基督不是叫人犯罪,或说基督不是为罪服务的?”加二:19 给了我们第二个理由。基督不但不是教人犯罪,保罗还认为自己是与基督联合,有份予基督在十字架上之死;旧生命被钉死,满足了律法的要求和刑罚,他向律法死了;也因着与基督一同从死里复活,他有了新生命,得称为上帝的儿女,现在“他向上帝活着”。所以,十字架是保罗从“向律法死”转变为“向上帝活”的关键。

保罗还看现在活着的不再是“旧我”,乃是基督在“新我”里面活着。不仅如此,保罗被基督在十字架上牺牲的爱所激励,如今在肉身活着的“新我”(保罗)是因信上帝的儿子而活(加二:20) 。基督完全主导他的生命,他甚至为主癫狂,从此为主而活(林后五:13 - 15)。这样的转变,关键在于(一)十字架;(二)圣灵的内住和充满(要在以后第三至六章才提及)

保罗在安提阿教会面前的发言(加二:15 - 20)所得出的结论:人是因信基督得称为义,不是因行律法称义。义若是借着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在十字架上为我们(犹太人和外邦人)死了!保罗被上帝拣选为使徒,传福音予外邦人/犹太人的恩典,以及保罗生命更新的见证,也就变得毫无意义。(加二:21)


2。神学性论证(加三至四章)

在加拉太书第三至第四章中,保罗展开了一段层层推进、逻辑缜密的神学论证,目的是坚固信徒在因信称义的真理上站立得稳,不再受律法主义者的迷惑。

(1)加三:1 - 6:开场的责问与提醒:保罗以极强烈的语气责备加拉太人“无知”,质问他们为何离弃那已经被清楚传讲、甚至仿佛亲眼见到的“基督钉十字架”的真理。他接连提出一连串反问,重申:圣灵是因信而得,不是因行律法而得。

(2)加三:7 - 9 信心使人称义,与亚伯拉罕同蒙福

保罗以亚伯拉罕为例,强调“以信为本”的人才是亚伯拉罕的真后裔,也与他一同得着上帝的应许之福。

(3)加三:10 - 14 基督担当咒诅,使人得福得圣灵

凡靠律法为义的都被律法定罪,但基督为我们受咒诅,使信他的人不但脱离律法的咒诅,还得着亚伯拉罕之福和所应许的圣灵。

(4)加三:15 - 18 律法不能废掉上帝的应许

保罗以人间立约为比喻,指出上帝的应许(赐产业)早于律法,并不能因律法而改变;上帝赐应许给“那一个后裔”,就是基督。

(5)加三:19 - 22 律法的功能是显明过犯,引人归向应许

律法是后来加添的,为要显明人的罪,并使人知道自己需要那“所应许的后裔”-- 基督。

(6)加三:23 - 29 信心带来新身份与新地位

新的身份:以信为本,受洗归入基督的,披戴基督的,都是上帝的儿子。

新的地位:以信为本,受洗归入基督的,“在基督里”与基督联合,可承受产业,和得基业的凭据(弗一:14)。

尽管仍有种族/文化/法律/社会地位/性别上的区别,但他们在基督里都成为一,成为应许的承受者。这是革命性和划时代的宣告。

(7)加四:1 - 7 以比喻说明信徒的身份/地位从奴仆转变为儿子

保罗用继承人的比喻,说明未信时我们如同孩童,在律法下如奴仆,受管于师傅和管家的手下;但基督来了,为我们赎罪,使我们得着儿子的名分,并赐下圣灵,让我们可以称上帝为“阿爸,父”,并且可以承受产业。

(8)加四:8 - 20 保罗感性的呼唤与属灵焦虑

保罗暂时离开神学论证,以亲切、情感深厚的语气呼唤已经回到律法奴役中的加拉太教会的人回转。他以“慈母再受生产之苦”的形象,表达对他们的深切关怀与属灵忧虑。

(9)加四:21 - 27 寓意式解经 -- 两个妇人,两种约

夏甲:出于肉体,象征西奈之约、地上的耶路撒冷,生出为奴的儿女。

撒拉:出于应许,象征天上的耶路撒冷,是自主的,生出自由的儿女。

他引用赛五十四:1 说明“不育者”的后裔反而更多,暗示新约恩典之约比旧约律法之约更丰盛、更广传。

(10)加四:28 - 31 保罗借用创二十一:9 - 10 以实玛利(是夏甲按着肉体生的)的嘲弄/逼迫以撒(是撒拉按着圣灵生的),上帝藉由撒拉的提议,使亚伯拉罕将夏甲和以实玛利赶走,“因为这使女的儿子不可与我的儿子以撒一同承受产业。”用寓意释经法,说:

使女夏甲生的以实玛利代表被律法奴役的人 - 象征迫害加拉太教会信徒的犹太律法主义者;

自由的妇人撒拉生的以撒代表以信为本,得上帝应许给亚伯拉罕之福的人 - 象征加拉太教会,因信保罗所传基督的福音,蒙恩得救的信徒。

加拉太教会的信徒要抛弃那些异端邪说,将误导/迷惑/逼迫他们的犹太律法主义者赶出去,如同上帝藉由撒拉的提议,使亚伯拉罕将夏甲和以实玛利赶走一样。不可与他们一同承受产业!

神学论证就以“我们不是使女的儿女,乃是自主妇人的儿女”(加四:31)作为结束 - 这是保罗整段神学论证的巅峰呼声,也是信徒在基督里自由身份的宣告。接下来的第五章,正是要在这自由中站立得稳,不再被奴役的轭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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