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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柝声神学的评估与批判

(资料取自李健安博士的《认识倪柝声》)

第三章 - 倪柝声的基督论 - 属灵人与基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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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的中心性

基督的位格

基督的工作

赎罪的公义论

罪(sin)与诸罪(sins)之间的区分

基督的宝血

基督的十字架

基督的死与复活

与基督联合

基督是一切属灵的事物

 

    除了人论和教会论,倪柝声最重要的教导就是基督论。倪氏曾多次声称,基督其实就是神的中心。若不了解基督,我们就无法得知神为我们自己、我们的救恩和我们的事工所定下的计划,终极而言,更无法理解整个宇宙。

    倪氏一如以往,并未花太多时间在此课题作的哲学揣摩。他避开某些课题的冗长讨论,如:基督的神人二性、基督的单一位格、各说纷纭的赎罪理论等。这些课题并未直接影响基督徒生活。这不意味着倪氏在救赎论的课题上是完全保持缄默的。不过,每当倪氏触及基督论的这些层面时,他都从与实际的基督徒生活相关的层面来探讨。

基督的中心性

    倪氏视基督为将创造、救赎以及属灵人的事工汇聚一点的中心。他其实是神的中心。所有基督以外的真理都是附属的」。就其身份而言,耶稣是神的儿子。在神的计划中,神已经膏立他为他的基督。神创造万物,包括人,只有一个目的,就是要彰显基督的荣耀。

    倪氏把基督的中心性描述为在神里面的中心性。倪氏指出,基督是隐藏在神心里的奥秘,这奥秘从未被揭露。当神向保罗启示时,我们才知道基督是神真理的中心。他是神的中心。倪氏从基督在六方面的首要性指出基督的中心性:l) 基督在神的计划里居首位;2) 基督在万有和人类的创造上居首位;3) 基督在永世里居首位;4) 基督在救恩里居首位;5) 基督在基督人的工作和信息里居首位;以及6) 基督在基督徒工作和信息里居首位。

    创造以前,神己经订下了一个计划。他的计划是要万物都在基督里合而为一。神在永恒里宣布,神的儿子基督将掌管万有。因此,神已经将万物交托于他的手中(约十三3)。

    因此,当订下这计划的神透过圣灵执行这项神的儿子所认同的计划时,神的儿子就成了万物中首生的。万物乃是藉着基督被造的。人被造乃是要像基督,拥有他的生命和荣耀。神透过基督彰显自己;基督则透过人彰显他自己。神呼召我们与他的儿子有份。从亘古至复活,基督是神的独生子;而我们则在基督里成了神的儿女。因此,基督是众子中首生的,并因而居首位。我们被生为亚当,然而,获得了基督的生命之后,我们就是基督。(注:倪氏这里指信徒因为拥有基督的生命,因此是「基督」的说法可能再次危及创造主和被造物的区分。然而,我们必须注意的是,倪氏在括弧中指出,我们所分享的神的生命并非神格。有一点很重要的是,倪氏并没有使用神性这个词。事实上,倪氏指出,身为神的儿女,我们的确拥有他的生命的性情)我们与基督组成了群体性的基督,即教会。倪氏也强调救恩的永恒性,声称在创世以前,基督已经被杀(启十三8);我们的名字已经写在生命册上(启十三8);我们已经蒙了拣选(希四3);以及,永恒的国度已经预备好了(太二十五34)。

    倪氏认为,基督在永恒中的元首性是神在基督复活后赐给他的(腓二9-11)。

    神的计划只有一个目的。而这目的却有两个层面,亦即:l) 使万有显出基督的荣耀,叫基督在万有上居首位,以及 2) 使人像基督,有基督的生命,和基督的荣耀。然而,神的计划却被撒但破坏。因此,神透过基督的救赎完成他的计划。基督的救赎有四项成就,其中两项是积极的,另外两项则是消极的。在基督的救赎中,他积极地使万物与神和好,并透过将神的生命赐给堕落的人来救赎他们。从消极的角度来看,救赎解决了撒但背叛和人犯罪的问题。救赎的目的就是让基督在凡事上居首位。由于我们是万物中首生的,我们必须率先降服于基督。最后,万物都要顺服他。

    身为基督徒,我们所领受的生命不外是基督的生命。因此,除了基督以外,我们一无所有。我们不求神赐我们忍耐、温柔或爱心。我们只需要基督,因为基督就是忍耐、温柔、爱心等。我们生命的终极目标是要让基督透过我们活出他的生命。我「用信心将自己交托给主,让主从我身上活出他自己来。不是我藉着基督活着,『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着』。」(加二20)在我们基督徒的经历中,基督也应该居首位。无论我们的人生经历是甜是苦,他都应该居首位。

    最后,基督在我们的事工和信息中居首位。倪氏把以弗所书二10译为「。。行走在善的工作里」,并把「善的工作」诠释为基督。由于神工作的目的乃是基督,因此,身为信徒的我们,无论是什么职业,都必须行在「神的善工之中。」只有当我们以基督为动机和目标进行某项工作时,这工作才算是对神的事奉。这也就成了属灵人的事工。此外,由于基督是神计划的中心,十字架是他工作的中心,因此,我们的中心的信息应该是基督,而非「时代、预言、预表、国度、受浸,离宗派、说方言、守安息日、圣洁等。。」倪氏指出,正如轮子有一个中心,圣经的真理也有一个中心,这中心就是基督。这中心应该成为我们信息的中心。然而,若要传讲基督为我们的中心,我们必须先让基督在我们生命中的小事上居首位,因为我们本身就是信息。

基督的位格

    在我所有的资料里,我发现倪氏用不到三千字来论述此课题。(注:Gospel Dialogue ,pp.37-39. 这是倪柝声的问答录。倪氏在回答「为什么在神的救赎法里需要基督同时是人又是神?」时,简短地论到基督的神人二性。不过,这个问题问的是「为什么?」而非「如何?」。其它两篇布道信息也提到此课题。两者都收录在《正常的基督徒信仰》。题为《神成为人》(二)的讲章(69-87页)讨论童女生子的可能性(69-74页),题为《有基督才有道理》的两个段落则讨论神与人在基督道成肉身时的结合(ll8-9页)。)倪氏引述一位未指名的神学家,以及马太福音里的基督家谱,声称基督由童贞女所生的事实应该被接受为历史事实,而不应该基于生物学的可能性来驳斥它。至于「基督为何成为神人?」,倪氏从公义的角度来回答此问题。在神的救赎计划中,基督的死是不公义的,因为「人是犯罪的,神是被得罪的」。基督并未犯罪。他是未牵连其中的第三者。唯有当基督同时是神和人时,他的替死才能算为公义。基督既然是神,就不再是第三者。此外,也只有因为他是神,才能赦罪。因为「基督是神,他是被得罪的,所以他能赦免人。」倪氏引述弥迦书六6、7说道,当我们得罪神时,所有的献祭都无补于事。我们这些罪人是罪该万死的。「所以,主要叫我们得生,他就必须吃罪的亏,他就必须死。」「基督必须同时是人才能替我们死。」

    神在基督里成了人。在基督里,人与神的合一实现了。他成了一道桥梁,使神与人的合一成为可能。这合一乃是「在基督耶稣里」成就的。

基督的工作

    倪氏并没有讨论西方神学家一般所探讨的所有基督职份和工作之层面。例如,许多人把基督的职份分为先知、祭司和君王的职份,但倪氏的讨论却没有提到这一点。他也没有辩论所有西方系统神学所喜爱讨论的各种赎罪的理论。倪氏也没有对他自己所探讨的课题给予均匀的强调。倪氏讨论基督论时,用了很大的篇幅来阐明基督的救赎之工,包括他的十字架和宝血、死亡和复活。事实上,倪氏的基督论所讨论的大部份内容环绕在这四个层面,被认为是倪氏的基督论的大部份论述也环绕在这四个层面。论及这四个层面时,倪氏都将之与信徒所获的救赎利益拉上关系。他从信徒的角度来评估基督的工作之重要性和含义,评断的标准在于它给信徒带来的益处。

赎罪的公义论

    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作事方式,神也是如此。神行事的方式必须符合他圣洁的本性。他的方法是圣洁的方法。因此,当人犯罪时,神就陷入一个进退维谷的两难局面。一方面,神是爱。他要救我们罪人;另一方面,神也是公义的,他又要审判我们的罪。事实上,身为一位公义的神,他即是立法者,又是执法者。若神对罪人网开一面,免去刑罚,这就违背他的公义。为了拯救罪人,神必须想出一个办法,使他能够既赦免我们的罪又保持它的公义。这个方法必须非常公义,以致来自人、撒但,甚至是神自己的任何批评都能够被驳斥。神在十字架上找到解决这两难的方法。在十字架上,他把自己的独生子赐给我们,为我们替死。神在十字架上亲自为我们还清了赎价。透过十字架,律法的要求被满足了。当基督死在十字架时,他的死「成功神的义。」救我们的不是我们自己的义,也不是基督的义,而是神的义。身为公义的神,他不能容许罪人逃过刑罚。身为公义的神,他不得不赦免我们的罪,因为基督耶稣已经为我们和我们的罪死在十字架上。

    「罪人被拯救脱离谁或什么?」这是倪氏所讨论的另一个有关赎罪的课题。倪氏拒绝传统的教导,指罪人被拯救脱离魔鬼的魔掌。他的理由是,若事实确实如此,这将意味着神认同我们操在魔鬼的掌握之中是合法的。倪氏如此说明这一点:若主耶稣付上他的宝血作赎价,拯救我们脱离魔鬼的掌握,就好像神付小偷赎价,买回小偷从神那儿偷走的物件。这「那就是说神承认人类那一次落在魔鬼手里中是合法的了。」倪氏也不同意我们乃是被拯救脱离神的手的这种说法,因为这抹黑了神的爱。倪氏反对的另一个理由是这种论调不合逻辑。他问道,「那么,人是属乎谁的呢?既说从神手裹赎出来,怎么仍是属乎神的呢?」我们也不 是被拯救脱离罪恶,因为罪恶怎么也不可能接受赎价。倪氏指出,唯一的解决方案在加拉太书三13a:「基督既为我们受了咒诅,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因此,倪氏下了此结论:我们事实上不是被拯救脱离律法,而是脱离律法的咒诅,换言之,脱离律法的后果。这是因为「主耶稣流血答复了律法的要求,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

    有一点是我们必须注意也极为重要的,就是,倪氏提到他的赎罪理论时,区分四种不同的义,亦即:l) 神的义;2) 基督的义;3) 基督为义;以及 4) 我们的义。神的义(罗三21-26)所指的是神公义的本质。它指向神的公义。拯救我们的是神的义。身为公义的神,他不能就这么样赦免罪人,纵然他有能力这么作。身为公义的神,当基督在十字架上的受死已经还清我们的罪债时,他不能再向我们追讨。

    基督的义(彼后一1)是基督自己的公义,也是他之所以「有资格来作救主」的属性。基督的义所指的是「基督在世为人的好行为。是基督个人的在地上的美德。」它也指基督遵守律法,因而使他获得配为救主的公义。(注:注意,这似乎等同于改革宗神学所教导的基督的「主动」顺服或对律法条例(preceptive)的顺服,然而,这里有一个根本的差异。在改革宗的教导中,「主动性」或「对律法条例」的顺服「所指的是基督完全顺服律法中所有正面的条规。」此外,基督透过这种对律法条例的顺服「使在律法面前的义归算到那些信靠他的人的身上。。他对律法条例和其刑罚的顺服成了神称罪人为义的根据,并因而赦免他们。」倪氏虽然认同基督的义包括基督遵行律法,但却断然否定有份于此义。基督的义是自己的,与被救赎的罪人无直接关系。)倪氏断然否定信徒有份于基督的义。基督的义绝对是自己的。它使基督配为我们的救主,因此只与我们的救恩产生一种间接的开系。

    基督的义所指的是基督的好行为,基督为义(林前一30)所指的却是指基督自己。倪氏解释道:「基督为义的意思是:神把基督给我们,叫基督成为我们的义。」因此,当我们来到神的面前时,我们有基督为我们的义。倪氏声言,我们「披戴主耶稣基督」(罗十三14),而非披戴「主耶稣的义。」

    最后,我们的义(启十九8)所指的是我们表现在外的好行为。倪氏提醒我们,这好行为并非我们自己自然努力的成果。这是圣灵在我们里面工作的成果。当我们显露在基督的审判台前时,我们所行的义会伴随我们(林后五10;林前四5)。

罪(sin)与诸罪(sins)之间的区分

    在我们探讨基督的救赎之工的实际效应之前,我们必须先认识倪氏在罪(单数)与诸罪(复数)之间所作的区分。这种区分直接影响了倪氏对宝血、十字架以及基督的受死和复活的解释。我们也能够再次见证倪氏的人性观如何影响他的基督论。

    倪氏详尽地搜寻了新约,列出 harmatia (罪)这个字以单数及复数出现的经文。倪氏据此推论,神显然有意要在「罪」与「诸罪」之间作出重要的区分。(注:Gospel Dialogue ,p22. 本书收录了倪柝声于一九三八年在丹麦Helsingor 的国家学校传讲的十篇信息。本书者出版后,成了基督教书籍中的畅销书之一。这本书几乎是讲英语的基督徒首次接触倪柝声神学时所阅读的著作。这本书实质上是罗马书第一至八章的解经。倪氏认为罗马书一至八章基本上可以分为两个部份。他认为保罗从 一l至五ll 所处理的是称义的问题,也就是诸罪的问题;而第二部份,亦即,五12至八39 所探讨的则是成圣的课题,也就是罪的问题。在他的解经中,倪氐基本上依循凯锡克神学的路线,也显然受其影响。)诸罪所指的是个别的罪行,我们在神面前所表达的各种外面行为上的罪。单数的罪则有两个意思,即:

l) 指罪作主,罪管辖的能力。

2) 为集合词,有时指整个罪的问题。

    基督并非为我们的罪死,而是为我们的赦罪而死。罪作为一种原则、一种力量,在我们心中工作的罪性,驱使我们犯罪,这是神所不能赦免的。反之,神把我们的旧人与基督同钉十字架,以救我们脱离罪恶。我们的旧人被钉死是基督所成就「神的事实」(客观)行动。然而,属灵人仍必须争战,在主观的经历中将客观的真理付诸实践,使自己的意志降服于神的意志。我们将更详细探讨这种罪与众罪的关键区分对基督的救赎之工所产生的影响。

基督的宝血

    倪氏指出,基督的宝血有三种功效。其中一种对神、一种对人、另一种对撒但。倪氏坚称基督的宝血主要是为着神的。神就是那公义和圣洁者,要求以一个无罪的生命赎人的诸罪。由于生命存于血中,因此,神要求必须以血赎我们的罪。诚如利未记十七ll所说:「因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把这血赐给你们,可以在坛上为你们的生命赎罪;因血里有生命,所以能赎罪。」基督所流的宝血「首先是要让神看见」。神要血赎罪,而耶稣基督的宝血完全满足了神的公义。我们千万别忽略了倪氏所强调的:「凡说到血的洗净罪,都是指在神面前的。」宝血在神面前洁净我们的罪,以致他看见我们是毫无不义的。然而,这是在神面前诸罪蒙洁净,而非「洗净人里头的罪」。换言之,宝血「不是为了洗净我们里面的性情。」这是我们将在稍后讨论的十字架的工作。基督的宝血对神方面也产生其功效,即是:由于魂在血里,因此,当基督流出宝血时,这意味着最清洁、最完全的人性已被带到神的面前。对我们而言,基督的宝血也有一种对人方面的功效。倪氏说道:

    “这血既已满足了神;它也必使我们满足。因此血的第二面价值是向着人的,那就是它洁净了我们的良心。”

    根据倪柝声的教导,基督的宝血对人的功效有两个层面。首先,「在我里头的血只止于洁净我们的良心,叫我们不再觉得有罪。」第二,基督的宝血除去了神与我们之间的间隔。「在我和神之间有了间隔,因此我有了一个有亏的良心,无论什么时候,我要更亲近他,我就觉得亏欠。」宝血不但使我们恢复起初在神面前的地位(弗二13),更成了我们持续亲近神的依据。

    基督的宝血之第三功效乃是针对撒但。这种功效也有两个层面。在第一个层面里,身为大有能力的大祭司,基督能够以自己的宝血驳斥「控告我们弟兄的」撒但,使他无言以对(启十二10)。因此,我们今日能够胜过撒但,「不是因为我没有罪,乃是因为[基替宝血]。」堕落时,人已经将他心中本属神的地位让给了撒但,使神在道义上无法为人辩护。「感谢主,血除去了这个阻拦,恢复了人之与神;和神之与人的关系。人现在站在一个有利的地位,因为神是在他的一边,如今他可以面对着撒但,而毫无畏惧。」第二,基督死时已经流尽宝血,因此,彻头彻尾地击溃了撒但。倪氏的解释非常特别。他相信撒但在与我们的先祖行属灵意之奸淫时,使他们的魂中了谎言之罪毒。魂是在血里面的。由于人的生命藉着血一代一代延续,因此,我们这些亚当的后裔都中了罪毒。基督死在十字架上时,将一切的血,都倒空了。因此,基督复活时,他有身体、骨和肉,唯独没有血。所以,在基督里,我们所有中毒的血已经被倒出去了,使撒但再没有工作之余地了。

基督的十字架

    (注:倪柝声的著作 The Normal Christian Life 的编者Kinnear (金弥耳) , 在注脚中评述倪氐对「十字架」这个措词的用法。金氏指出,倪氏使用此措词的方法与一般流行的用法不同。一般上,十字架被理解为象征着「首先,主耶稣自己在历史上透过受死、埋葬、复活和升天所成就的整个救赎之工(腓二8、9),第二,广义而言,信徒透过恩典与他联合(罗六4;弗二5、6)」,然而,倪氏使用此词较为狭义的意思。倪氏提到十字架时,指的是认同(identification),而不包括救赎论的两个层面中之代替性层面。金弥耳的评述为我们理解倪氏在这方面的教导提供了许多帮助。然而,我们必须了解的是,倪氏在这本书以外,并没有一致地使用此词。例如,在《篮子》1:7-18里,倪柝声提到「十字架」时,所指的不是认同的层面,而是救赎的全部,特别是代替性的层面。)

    死亡因着亚当的罪而进入世界。这是一种属灵的死。「死亡不只临到众人」,倪氏强调,若直译的话,此句可译为「死就透过众人。」换言之,「众人的灵、魂、体都被死所『透过』。」犯罪者必死。由于犯罪的人有「三而一的天性」,因此,人的天性必须死去。只有人性才能够为人性赎罪。因此,基督必须取得人性,为人性受审判。基督死在十字架上,为人类的灵、魂、体这三个构成部份承受刑罚,也是因为这个原因。由于人乃是藉身体犯罪,因此,基督的手、脚、额头、肋旁和心、脏被人扎,他的身体承受了刑罚。魂是自我自觉的机关。基督拒绝喝那以没药调合的酒,为魂承受了刑罚。他也披人辱骂、鞭打,并在十字架上受了极为羞辱的死。这十字架一向被用来处决潜逃的奴隶。最后,灵,也就是人与神交通的部份,承受了与神分开之苦。在十字架上,罪人的灵、魂、体受到审判。基督也在十字架上以人的身份为我们的罪性灵、魂、体承受刑罚。十字架也释放了主耶稣基督的生命,将之赐给所有愿意以信心领受的人。

    宝血的工作主要是为神,而十字架的工作则主要是为人。「血是在客观方面对付我们的罪行。。十字架。。对付我们里面的罪性。」以神为导向的宝血解决了我们的罪的问题,而以人为导向的十字架则解决了旧人的问题。有一点很重要的是,宝血的工作和十字架的工作是不可互换的。正如神无法藉着十字架除去我们的诸罪,宝血也无法洁净我们的肉体。肉体必须由十字架处置。倪氏引证加拉太书五24说明这项真理:「是已经杷肉体连肉体的邪情私欲同钉在十字架上了。」肉体被钉,使我们「得着释放,脱离罪的能力,不在罪的能力之下。」诚如罗马书六6所给我们的保证:「因为知道我们的旧人和他同钉十字架,使罪身灭绝,叫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

    十字架的工作对属灵人的实际生活也有所影响。首先,属灵人必须意识到,从消极的角度来看,十字架进行摧毁的工作。在拆毁的过程中,十字架使信徒失去一切属罪恶的和属天然的事。「十字架是一个大减去。」在我们的属灵生命里,若要知道自己是否曾被十字架对付,就要看我们是否有带着任何「损失」的号记。若曾经历十字架上的死,我们就不会那样自恃地说:「我行」,「我能」。十字架更深入的工作不单只是「大减去」,也是「死亡」。「死亡才是十字架的意义。」只有当我们死去时,我们才能其正脱离罪。第二,只有当十字架成就了其消极的拆毁之工时,信徒才能积极地与主复活的生命联合,两者成为一灵。这结合使我们的灵掌权透过我们的魂掌管身体,并因而恢复了灵、魂、体原有的功自旨性次序。第三,当基督被钉在十字架时,我们也一同被钉。倪氏强调两件事情。首先,无论我们有何经历,「我们的身体被钉」是一个客观、已成就了的事实。此外,我们并非,也没有能力自己使自己与主同钉十字架。基督被钉十字架时,把我们带去与他同钉。因此,我们必须以信心实行利用基督在十字架上的这项客观成就,使之成为我们每日个人属灵经历的稳固基础。歌罗西书三5告诉我们如何在灵命上经历十字架上已经成就了的死亡:「所以,要治死你们在地上的肢体。。」。我们藉着「基督的死」执行我们身上所有肢体的「死刑」。不过,最重要的是,若我们没有意识到圣灵在我们的生命中「引用」这些真理的工作,我们在十字架之死的客观事实依旧是客观事实,而非个人经历。这将依旧是一种理想,而非可以落实的真理。

基督的死与复活

    对倪氐而言,基督的死与复活是救恩中不可分割的两个部份。我们若只相信其中一者,就无法得救。基督的死与复活虽然在功效上完全不同,然而,透过两者的结合,救恩才能完成。我们现在要进一步详细探讨救恩的这两个构成部份的工作与果效。

    首先,根据倪氏的教导,基督的死是一种处在两个时代之间的死亡。这是一种划分界限的死。他的死除去了旧约的罪,并开始了新约。他若没有死,旧约的诸罪问题就无法获得解决。古代的人献祭时,相信未来有一位救主将为他们死在十字架上。我们这些活在新约的人透过回顾基督在十宇架上的受死相信这位救主。

    第二,基督的死与复活都是「涵括性」的行劝。基督死时,把我也涵括在他的死中。基督复活时,我也被包括在他的复活中。倪氏根据林前十五45、47阐明这项真理。他认为「末后的亚当」(45节)和「第二的亚当」(47页)是非常重要的区分,因为它们内含「一个极为宝贵的其理」,亦即,

    “作为末后的亚当,基督是人类的总体;作为第二个人,他是一个新族类的元首。所以,在这里我们有两个联合,一个是关于他的死,另一个是关于他的复活。”

    这两种联合的意义在于,当基督以末后亚当的身份死在十字架时,他已经除灭了包括我们的旧人类;当他以第二位人的身份从死里复活,掀开新人类的序幕时,我们也包括其中。「我们在末後的亚当里面死了,我们在第二个人里面活着。」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理解这两种联合对信徒的救恩和实际属灵生活的意义?从救恩的角度来看,他的死使我们罪得赦免;而他的复活则赐予我们重生,并藉此将基督的生命赐给我们。我们再次看见,基督的死是与神较有直接关系的,因为他除去了我们在神面前的罪。他的复活则与人较有直接关系,因为他藉此将他的生命赐给我们。他的死满足了神律法的要求,因此,满足了客观的需要;他的死则满足了我们主观的需要。

    从主观和实际属灵生活的角度来看,基督的复活为我们成就了两件事。「因为赐生命圣灵的律,在基督耶稣释放了我,使我脱离罪和死的律了」(罗八2)。倪氏认为,这节经文指出我们被拯救脱离两种律:罪与死的律。前者透过基督的死达成,后者则透过他的复活成就。倪氏提到「脱离死亡之律时」,所指的是基督的复活已经破除了死亡的力量。因此,从主观的角度来看,基督的复活已经拯救我们脱离死人的地位。第二,基督的复活也拯救我们脱离罪的势力。基督的死纵然还清了我们的旧债,却未赐我们能力,使我们不致欠下新债。这种力量的唯一来源是一个崭新的生命。因此,基督复活,为要住在我们里面,使我们能够胜过试探和诸罪。倪氏勉励我们,不要只看加略山上的救主,更要仰望那在我们里面的同一位救主,以致我们能够享受他的生命在我们里面的真实性,使我们有能力胜过一切试探。

与基督联合

    信徒与基督联合指的是我们完全与主结合在一起。我们与主结合,也就是在他的死与复活上与他认同,诚如罗马书六5所说:「我们若在他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也要在他复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这种认同意味着我们接受他的死为我们的死,他的复活为我们的复活。

    此联合包括两个在次序不可倒转的过程。首先,神把我们摆到基督里面去,然后才把基督摆到我们里面来。神必须先让我们建立与基督之间的关系,不然我们就无法得着基督到我们里面来作我们的生命。

    倪氏提到「我们在基督里」的教导时,指出我们与基督的这种联合是很重要的,原因有二。这两个原因与基督在十字架上的工作前呼后应:l) 赦罪以及 2) 我们的旧人被钉十字架。在亚当里面,我们都是罪人。在神未赐我们新生命之前,必须先处置罪。若神直接处置我们,我们永远只有死路一条。为了解决这个两难局面,神把我们放在基督里。他所作在基督身上的,也作在我们身上,因为我们被包括在他里面。第二,在基督里,我们分享了他的经历,也有份于他在十字架上的死。事实上,「基督的十字架也是我们的十字架。」在基督里,我们经历了保罗在罗马书六6所宣告的:「因为知道我们的旧人和他同钉十字架。。。」

    「基督在我们里面」又是什么意思呢?这意味着基督复活之后,穿上圣灵,进入我们的心里,住在我们里面。倪氏指出,与我们联合的是复活的基督,不是耶稣。「这是因为我们与主在地上的生活没有联合。」无论拿撒勒的耶稣有多圣洁、可爱,我们也无法接受他进入我们的心里。当他复活后,他就在圣灵里面。我们领受圣灵的时候,也同时领受了他。这就是为什么圣经经常说:「在主里」,「在基督里」或「在基督耶稣里」,却从未说「在耶稣里」或「在耶稣基督里」。

    被问及我们与主联合在何时发生时,倪氏指出,这个时间有两个层面:客观和主观的层面。客观而言,当基督死在十字架上时,此联合已经产生了。然而,主观方面,我们得重生时,此联合才真正实现,而这是透过基督的复活实现的。

    至于其实际影响,必须注意的是,我们与基督的联合是一种灵的相联合。保罗说道:「但与主联合的,便是与主成为一灵」(林前六17)。与信徒的灵联合的是基督的灵。由于魂与主的生命本质不同,因此魂没有包括在此结合中。若魂与灵搀杂不清,我们与主的联合就不纯粹。若我们与基督的内在联合不纯粹,就无法显诸于外。不过,魂可以成为一种器皿,「用以发表这个联合结果的器皿。」与我们联合的是高高在上,坐在神右边的主,因此,这是一种高升的生命。这种生命使我们能够在日常生活中持续得胜。与主产生这种结合的信徒「在地上活出天上的生命来。」

基督是一切属灵的事物

    我们开始探讨倪氏的基督论时,提到倪氏认为基督是神的中心。从倪氏本身的陈述来看,这是既真实又正确的,然而,在倪氏的基督论里,它却不足以突出基督的全面性。基督不单只是神的中心,他更是神的本身(is-ness)。他是那「自有永有的」(I Am)。倪氏根据新约中「我是」经文发展出自己独竖一格的教导。这些经文包括:「我就是道路、其理`生命」(约十四6);「复活在我,生命也在我」(I am the resurrection and the life)[约十一25];「我就是生命的粮。。我是世界的光」(约六35,八12)。倪氏认为,这些教导所指的正是本部份的题目:基督是一切属灵的事物。倪氏为我们说明这点:「神的目的就是基督,同时神的方法也是基督;神是藉着基督而达到基督。」因此,倪氏先提醒读者不要误解他,然后如此说道:

    “最少我们需要有第二次的得救。我们第一次的得救,就是看见我们所需要的是基督,不是行为。我们看见得救是因着基督,不是因着行为。 现在我们也照样要有一次那样厉害的,彻底的看见,我们所需要的,不是东西,乃是基督。”

    属灵的世界里没有「事物」,有的只是基督。因此,若我们来到神的面前,向他祈求我们所缺乏的「事物」,诸如忍耐、爱心、温柔,这就是一种致命的错误。倪氏解释道:

    “神不会杷谦卑、忍耐、圣洁、爱心,这些恩典分开赐给我们,他不是一个零售商,把恩典逐样赐给我们 - 把一些忍耐赐给那些没有忍耐的人,把一点爱心赐给没有爱心的人,把谦卑赐给骄傲的人,让我们拿若干数量来作为我们的资本,不,他只给了我们一个恩赐,足能应付我们所有的需要,这一个恩赐就是他的儿子基督耶稣。”

    因此,神赐给我们的是基督自己,而非其它基督以外的一件件事物。所以,「不是他给,乃是他就是一切。」我们所犯的错误是把赐予者和他的恩赐分开,而事实上,赐予者本身也是恩赐。我们必须知道,基督教里没有非人化的「事物」。基督教里的一切都是「有位格的」,就是基督。认识了这点以后,我们就可以体会到,在基督教里,神一直在他的儿女身上进行拆毁和建造的工作。神每日在信徒身上拆毁「事物」,建立基督。

    因此,我们看见,倪氏虽然触及基督论一般探讨的某些课题,不过,他的进路却与传统的福音派进路颇有出入。首先,他的基督论陈述倾向以实用主义为取向,专注于基督论对信徒的实际影响和应用。第二,我们可以看见,他在基督论在许多方面受到他的人性三元观影响。他在「罪」与「诸罪」之间所作出的二元分化,以及它们各自与「宝血」和「十字架」以及基督的「死亡」和「复活」的关系,清楚显明他的人论对基督论之影响。

第二章 - 人论(二)- 应用救赎论第四章 - 倪氏的基督徒属灵观